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保障

樊大谋 2020-02-20 20:31:54 天理眼 樊大谋律师 分享

企业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并不表示企业就防住了法律风险;企业没发生法律纠纷,并不表示就不存在风险隐患。

企业法律顾问,如果是出现纠纷时才问的那种,基本功能就是“平事”,就是“收拾摊子”,就是“擦屁股”。其是“事后”处理问题,无法在具体业务运行同时进行风险防控。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的法务人员,如果没有有效参与决策,没有全面、充分掌握企业运营,只是审审合同,处理领导交办的问题,处理其他部门移交的难题,那么也不可能起到风险风控的功能。

企业风险风控,说到底,是事先的防备,不是事后处理问题。如果没建立有效的事先防备机制,那么即便有再大牌的法律顾问,有再人手众多的法务部,也只是干意义有限的工作。

企业风险防控的意义在于,等问题现实发生了,损失实际出现了,纠纷实际出现了,可能经过法律途径努力无法挽回损失。就像重病发生后医治的代价都很大,而且未必能医治好,事后的法律维权,也存在成本大而效果未必理想的可能。因此,应该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风险风控机制,需要在建章立制、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经营决策、业务运行等各方面,让法务或顾问人员充分参与,让法律的触角延伸到公司运行的各个方面。要建立一套流程来处理问题。但这些,都需要风险防控的前提保障做好,没有保障前提,法律顾问不可能起到风控作用。

前提一:明确法务部门的独立地位。

法务部门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不是后勤部门,不是秘书处。就像国家的法院、检察院,不隶属于各级政府一样。如果法务部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至少就无法对该部门进行监督,而且,实际上法务工作也会受到制约。法务部门是一个专业技术部门,要按照法律工作的特点运行。例如,要根据诉讼与非诉活动做不同安排。诉讼就会涉及外出,不可能做到坐班。非诉讼,也是基于实际需求做出回应,法律工作没有那种机械重复的内容。要顺从法律工作的特点,遵循法律工作的规律。有的公司把法律工作纳入行政工作体系,实际反映了对法律工作的认知不到位。

前提二:要赋予法务部门的特定权限。

法务部不是执行领导意志的业务部门,而是根据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判断的部门。为保障法律工作的有效开展,法务部必须具有相应权能。

1.法务部门的参与权。要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参与跟踪企业的正常运营,这样才能了解实情,才能提出有效对策,才能及时反应。如果法务部无权了解其他部门的事情,企业部门的事情法务部门不许发表意见,那实际就没法对其进行风险防控。为了保障参与权,其他部门重要会议,法务部门应列席。

2.法务部门的审批权。法务部门的专业意见,意味着如不听从就会造成错误。因此,法务部门的意见,不能只是供领导参考,供各个部门参考,领导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其他部门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否则,法务部就成了摆设。重要事情,必须要法务部门进行法律问题审批。

3.法务部门对实际运行的监控权。诸多企业的法务部,主要职能是审合同,审完之后,业务部门实际怎么履行的,根本不知道。应该设定合同管理流程,法务部有权随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执行部门应对实际履行情况定时反馈。

4.法务部门的调查权和处罚建议权。法律工作依赖证据,出于办案需要,要向各部门调取证据。有些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办案阻力。因此,有必要赋予法务部门的调查权。对不配合调查的部门,法务部门可提出处罚建议。同时,法务部最能清楚了解各类行为的法律性质。对调查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如法务部门无权干涉,则实际也达不到法律风控作用。如果不能追究责任,则员工渎职行为就没有代价,企业的风险很大。

5.法务部的独立执法权。如果法务部认为属于应该处罚,而受制于其他部门,无法行使该权利,则相当于剥夺了执法权。法务部门提出的合理处罚建议,如果有的领导本身发生腐败,不予采纳,则企业的法律风控就无法落实。法务部门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予采纳,且对于不予采纳的,法务部门有权进行一次救济,以最大限度保证法律监督的威慑作用。

前提三:要实现对法律工作的价值。

对法律工作的价值尊重程度,极大影响着法务工作的积极性及工作效益。法律工作不是看谁出勤出得好,不是看工作时间长短,而是看实际效果。法律部门不是创造直接受益的部门,但也不是完全不创造,比如维权收入。同时法务部也是减损的部门,通过较少企业损失,为企业降低成本。这都是法务工作价值的体现。根据合同审核量的多少,案件胜诉率、案件标的等因素,可以建立法律工作的量化评价指标。日常顾问工作与诉讼工作价值要区别对待。建立激励机制,奖励更好的法律服务。如果采用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管理模式,表面看来,是节约了法律工作成本,实际上可能因为缺乏工作动力,而导致工作质量下降,造成一定隐形损失。这远远大于激励机制所耗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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