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

樊大谋 2020-02-20 21:26:15 天理眼 樊大谋律师 分享

随着社会宣传的推进,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凡是有一定实力的公司,都聘请了自己的企业法律顾问,由外聘律师事务所或者内部法务人员(以下统称“律师”)具体职责。然而,并非有了法律岗,企业的法律风险就能防控住了。这就像有了医生,并不代表人就不会再生病。即便存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企业仍免不了法律纠纷,免不了被违约或侵权的损失。其中原因颇为复杂,有律师执业水平限制的原因,有企业制度限制的原因,有特殊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有外部主体不诚信的原因,有政策及法律变动导致的应对不及时的原因。所以,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发生法律纠纷,减少维权阶段的损失,但是,很难保证企业再也不卷入纠纷,不再发生损失。

通过我多年实践观察,发现企业法律风险具体来源有如下几点:

一、 有的文件逃脱审核确认。

在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仍有文件未经法律顾问审核就生效,那这些文件极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对于法律顾问的作用,如果停留在想问的时候问一问,顾上了才问,那么,那些“漏网之鱼”的材料,就可能成为导致法律纠纷或不必要损失的暗雷。有的时候,企业领导觉得自己能掌握得了分寸,或是熟人的交易,或者在谈交易时心情一高兴,急着签约,就在未经法律顾问把关的情况下把合同签了。这种合同,就属于“逃脱了审核”的文件。日后的纠纷,恰恰是多发在这种文件。

二、 决策过程排除律师参与。

将法律顾问视为只是处理法律专业问题,或在法律纠纷发生时才找顾问来善后,而决策时排除法律顾问参与。可以说,有些重要的制度、交易,只有到了发生纠纷时,法律顾问才知道其存在。这样的法律顾问,只能起到时候解决纠纷的作用,而无法起到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

三、 合同履行脱离控制。

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以约履行,但是在有些企业将合同仅仅当成了存在交易关系的证据,或者付款的形式要件,实际履行时连合同还没签订,或者签订后按交易惯例来履行,将合同仍在一边。这种履行合同的方式往往导致双方交织着多种违约行为。在履约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顾问参与,法律顾问根本无法及时对履约行为及时提出风控意见。不少企业的风控模式是“接力棒”式的,也就是说,在草拟合同的环节有法律顾问参与把关,而签订之后就跟法律顾问没有关系了,至于怎么履行,完全是业务部门的事情。企业履行行为缺乏监控。

四、 档案混乱导致证据缺失。

企业的法律档案,范围广泛,包括管理制度、交易文件(甚至电子邮件内容)、合同、请示审批、各类决议等等。由于内容庞杂,不便管理。只有一些大企业才会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岗系统管理各类档案。实际上,这些档案,都是发生法律纠纷时的证据。例如,发生劳动争议时,人事档案、行政管理记录、财务记录就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证据;发生交易纠纷时,业务部门的履约记录,就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证据;发生股东纠纷时,各类决议内容,就是重要证据;需要内部追责时,各类申请审批记录就是重要证据。

五、 维权迟缓导致错失战机。

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提交律师处理。而不是一拖再拖,到山穷水尽了才想到找律师。主要原因有这几点:首先,诉讼时效制度的需要。在起诉时效内,没有及时启动诉讼,就意味着丧失了胜诉权,以后再打官司就无法胜诉了。其次,律师及时介入,能够早些发现问题,收集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减小维权难度。再者,律师及时介入,防止当事人采取违约、违法的手段维权。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发现,正是由于纠纷放置得太久,纠纷发生的原因变得不清,了解相关情况的员工已经离职,相关证据已经灭失,甚至有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律师无法启动案件,或者无法全面维权。

六、 因循守旧阻碍改革前进。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段,永远在路上,而不是一劳永逸了。但是,一些企业员工,乃至企业领导,会认为法律风控降低交易效率,破坏交易感情,不愿意律师提出更完备的风控意见。比如,在审核一些合同时会发现,原有的合同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比较重要的漏洞,律师试图继续完善,但业务人员会认为是交易双方已多次使用的模板,而不愿改动。乃至企业作为内部风控的劳动合同模板,也会存在明显漏洞。企业的一些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法律要求,但要改动企业制度,很多时候并非法律顾问所能力促解决的事情。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出现“民曰不便”的情形,习惯于既往,这也许是人类天性。但作为企业法律风控的需要,因循保守思维必须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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