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利”与“弊”

樊大谋 2020-02-21 11:55:01 天理眼 分享

建设“法治国家”是个漫长的过程,之所以漫长,在我看来,主要因为我们是人口大国,文化习惯缺乏现代法治的精神,让多数人观念上转变过来需要很长的时间。从现代法治国家经验看,“法治”是个好事情。但法治与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还是两个概念。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各个环节遵循法治精神,而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主要是司法范畴的事情。不是说有了现代模式的司法裁判,一个国家就法治了。

 

纠纷发生以后,可能并不需要用法律途径。比如,通过寻找中间人做双方的协调工作,有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而且有时效果也很好。再比如,直接“用拳头”解决问题,一些耍赖的,要是碰上比他们厉害的人,可能也不敢随便耍赖了。所以,并不是说只要发生纠纷就得往诉讼方向去引导。但双方矛盾无法通过正常谈判解决时,为防止自己救济造成难以收场的后果时,就只能借助诉讼这种途径了。

 

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好处主要这几点:

 

法律以证据确定事实。争议双方说的谁在理,得看证据证明的结果。没有证据的空话就站不住脚,如果是假证据也会通过质证被排除掉。所以,最终认定的事实总体而言经得住推敲。

法律途径由专业的中间人裁判。一般而言,诉讼会由法官裁判,仲裁会由仲裁员裁判。这些居中裁判者都经过了专业的法律训练,无论是发现事实还是衡量双方利益,裁判者都善于进行较有理由的裁判。

法律有公开合理的标准。颁行的法律视为所有人都平等对待的规则,既然如此,判断是非时都同一个标准,不存在具体案件中法律有意倾向某一方的问题。用这个标准裁判的案件,总体而言双方会比较认可,而且一般不会造成很大社会争议。

法律手段有特殊威力。比如“诉前财产保全”,在很多案件中具有迫使被告积极履行的显著效果。如果被告败诉后不履行义务,也为执行环节顺利强制执行提供了极大便利。

法律有强制执行力。作出裁判以后,可能某一方仍不服裁判,拒绝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胜诉的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进行。启动法律途径的典型好处就是可以借用国家强制力。借用国家机器的力量为自己办事,普通个人就不会觉得孤单无力了。

 

但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弊端也很明显:

 

审判要经过一个漫长过程。从到法院立案,到确定开庭时间,到开庭,到审判,到终审,到申请执行,都需要时间。比如,稍微复杂一点的民事案件一审的审判期限是六个月,如果法官认为六个月还不够,经过院长批准就能再延六个月。这样一个复杂点的案件只第一审就能花费一年时间。如果一年时间还不够,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审判期限还能延长。所以民事纠纷如果用诉讼途径解决,当事人得有很好的耐心。当然,并不是说每个民事案件都得把审判期限用完,前面说的是最长期限。

法律途径解决需要懂法律知识。怎么去立案、怎么整理提交证据、怎么开庭法条质证意见、怎么辩论,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各种法律文书怎么写,这都靠法律专业技术。可以说,如果要通过民事诉讼,几乎得聘请律师进行,刑事案件就更不用说了。不聘请律师自己搞,要么是盲目乱搞,要么会错过一些审判中的要点,造成救济机会的错失。

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花钱。让审判案件,并不是说写个状子交给法院就完事了,还要给法院交诉讼费,如果你不交诉讼费,法院视为你撤诉,就不进行审理了。如果聘请了律师,得给律师出代理费。当事人会觉得,自己已经有损失了,还不知道能不能胜诉,问题还没解决,就得再花一笔钱,心里当然不舒服,跟割肉一样。没办法,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跟机器运行一样,只要运行就得耗电、耗油,产生成本。律师不是寺庙里的免费义工,律师工作是一种社会职业,跟其他职业一样,都得有一定回报。至少可见,律师职业跟医生很像,都是解决别人危难,但同时都要收费。

 

总体来看,法律途径并不是一个立杆见影的途径,但是一个有力量的途径。当事人在觉得自己无法解决纠纷时,就借助国家机器来维护自身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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