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股东责任

樊大谋 2020-02-21 17:41:42 天理眼 樊大谋律师 分享

虽然创业企业遍地开花,有的在工商登记上还是“正常经营”状态,但实际上业务运营处于停滞状态。由于企业注销程序及破产程序极为麻烦,有些企业宁可维持这种貌似“正常经营”的状态,但实际上已是“僵尸”企业。

这种企业是否还存在法律责任问题呢?

首先,要应对行政管理的风险。既然工商登记上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那么这类企业仍然要进行日常报税、工商年报等各种行政管理需要的手续和开支。如果“僵尸”企业完全停摆,既不做账、不交税、不年报,完全失联,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该名录达三年以上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此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进行一定处罚。

其次,企业内部责任追究的风险。由于“认缴资本制”的推行,一些企业创办人误以为不用实际给企业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如果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得向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股东之间发生诉讼在情理之中。没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因为自己未实际缴纳出资,所以在经营管理上也不闻不问,由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控制日常经营。但是,如果实际控制股东造成企业亏损并大量负债情况下,势必加大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责任份额。

再者,外部责任追究的风险。如果僵尸企业存在债务,虽然该企业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实际清偿能力,但如果想以“有限责任”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很可能行不通。比如,企业股东如果没有实际出资或出资不到位,那么外部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追加该僵尸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股东是自然人的话,那仍然要以认缴额为限承担债务。那些在注册公司时动辄认缴数百万、数千万的注册资本的股东,如果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到了执行环节,就必须向企业补缴出资。

最后,消极成本增加的风险。当企业处于“僵尸”状态时,往往会树倒猢狲散,无人料理企业事务,无人积极应对外来的诉讼。这时,由于没有人应诉,没法得知原告的证据,没法积极举证质证,本来有可能打赢的官司,会因为没有应诉而败诉,白白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有的股东可能以为案件交给法院审理,法院自然是公正的,自己应诉不应诉关系不大。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官仅仅是居中裁判,许多事实、证据要考当事人自己去主张、去提供,法院没有义务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去寻找证据查清事实的客观真相。

“僵尸企业”的股东,应该拿出创业者的勇气来积极面对自己的企业,不能以搁置的心态让企业无期限停摆下去,一时的搁置可能是在等待一个处理企业矛盾的权宜之计,但长久搁置只是慢性自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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