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张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要打官司维权了,但是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导致无法立案。
法院要受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一定得有明确的原告,明确的被告,而且该法院得有管辖权。而被告的身份信息,是证实有明确的被告的依据,也是特定情况下证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依据。
好些交易中,特别是熟人之间的交易中,没有留存对方身份信息。由于是熟人关系,即便是大额借款之类,出借的一方常常会觉得“他家里住哪儿我都知道,他还能跑哪里去?”认为自己对对方有一定的把控力,将这种把控力视为规避风险的依据。这恰恰是一种错觉。如果人人都很守诚信,哪里又会发生纠纷呢?纠纷多是因为难以预计的诚信风险导致。在交易的当时,向对方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可能觉得有些显生分,但纠纷发生时,可能连对方人都找不着,即便还能联系上对方,但此时对方不会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再给你。老赖都是这样炼成的!
有的人名称和身份证上未必一致,即便有些平时很熟的人,相互之间常以简名或者绰号称呼,比如“老李”、“老王”、“阿三”、“老七”、“黄毛”……等等。以至对方身份证上到底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有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才能确实地证实对方是谁。在农村我了解到,即便作为同村村民很多年,有的人都不知道对方的官名(身份证上名字),而城市里流动性人际交往中也不乏以简明或绰号相称的。人们在观念中能根据某个“称呼”锁定某个人,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仅凭这个“称呼”无法锁定一个明确的被告。甚至城市里有些人故意用自己取的假名字参与各种社交活动,你拿到的别人名片上的名字并不是他真实名字。印制名片的店铺并不会核实名片信息的真实性,只是根据客户需要制作,这就为诈骗埋下了隐患。长期城市生活的不少人户籍地并非在某个城市,甚至远在其他省份。如果不索要一张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你根本知道对方的户籍在哪里。对于这种长期生活在大城市而户籍又远在外地的人,最好再要一份对方在城市的临时居住证的复印件,因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案件的管辖地。
身份证上有名字、有身份证号,有住所地,有身份证期限等信息。这些信息在诉讼中都有用处。名字和身份证号可以锁定一个主体,根据住所地可以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根据身份信息可以调查一个人的财产信息,为案件财产保全和胜诉后的强制执行提供线索。
到了诉讼维权环节,如果完全不知道被告真实名字,那就很难查到对方的身份信息,即便知道对方真实名字,为了弄到对方的身份信息,还得知道对方到底户籍地在哪,到其所在当地的公安部门调取公安部门盖印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这无疑增加难度,并增大维权成本。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事后麻烦,在交易之初就要到一份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是非常必要的。最好能多要几份,而且都让对方签名、按印,留存起来,一旦发生纠纷,就用得上。让对方签名按印的目的,是证实身份证复印件的来源和真实性。一旦对方身份证有假,由于是对方提供的,也能撇清自己的责任,不至于导致法院认为自己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
对任何一项正常交易,采取一种规范的操作方式完成,对彼此都有约束,发生纠纷时也便利维权,这样的交易才是健康的交易。索要对方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看似微不足道的一件事,其法律实践上的价值却极大。防患于未然、绸缪于未雨,是确保交易安全的需要。
樊大谋
2020年4月6日星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