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商标,如何维权?

2020-02-15 14:53:31 天理眼 分享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抢注商标的问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张华东律师解答:

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另设公司抢注商标的目的并不是商业上的真实需求,而是牟利。事实上其抢注注册商标后也并不真正使用,其另设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规避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商标名字已被商标代理机构或其另设公司抢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向国家商标局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风险防范与建议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恶意抢注了商标,救济方法与建议如下:

(1)在公告期提异议。

(2)宣告商标无效。通常情况下,商标被抢注已过了公告异议期的,可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3)申请撤销。

法条链接

《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ニ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ー条、第三十ニ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泥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决定的说明》

二、具体决定

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ニ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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