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假唱”该承担什么责任?

樊大谋 2024-01-11 10:42:24 天理眼 樊大谋律师 分享

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演员假唱行为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假唱”行为是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其次,公众有权对假唱行为进行监督。《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然后,对于假唱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的来看,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了门票,如果发现演员假唱,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查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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