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易主,责任谁来承担?

法治聚焦 2022-03-21 10:11:05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分享

王某与其亲属吕某、赵某夫妻二人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将吕某坐落于鹤岗市南山区正在开发建设的某小区的1户房屋(系吕某、赵某拆迁安置取得)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王某依约将10万元购房款转入吕某银行卡中,后吕某与王某来到当时的房屋开发公司,将案涉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协议书变更到王某名下,为此王某向该开发公司支付了3000元的更名费。在楼房的建设过程中,案涉楼房的开发工程由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接盘,而接盘的开发公司表示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理由是王某与吕某、赵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与其公司无关。为了主张权利,王某将吕某、赵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依法向王某释明其与接盘的开发公司法律关系,后王某依法追加接盘的开发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要求吕某、赵某及接盘的开发公司返还其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

接到这个案件后,南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亚莹经过仔细阅卷,精心审理,先后到区信访办、市棚改办等部门进行多方调查取证,以查明本案当事人谁在信访部门投诉及案涉房屋的真实情况。查清案件事实后,刘亚莹对双方多次进行电话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终依法判决:由接盘的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某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接盘的开发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王某的权利方得以实现。

吕某、赵某接到判决书后,激动不已,并到法院为刘法官送上了“专业敬业、厚德重法”的锦旗。

法官析法

吕某、赵某系房屋出卖人,为啥不担责?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某没有取得案涉房屋,本应向吕某、赵某主张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及该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双方当事人已变更为王某与接盘后的开发公司。接盘的开发公司自认,由其对案涉楼盘的拆迁户进行安置,说明其承接了房屋产权调换拆迁补偿协议书中原开发公司向王某交付安置房屋的义务。且本案的证据证明事实上也是由接盘后的开发公司在与王某联系安置事宜,因接盘后的开发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按协议对王某进行安置,故法院依法判决由接盘后的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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