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给树投毒的案件,被告人常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常某系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某村村民。常某在自家建房时,因不满天水市麦积区园林建设服务中心栽种于其家门前的四棵法桐树影响施工,为了排除妨碍,遂用冲击钻在四棵法桐树底部多处打孔,并用注射器将草甘磷注射到孔内,致四棵法桐树枯死。
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植物为悬铃木属的三球悬铃木(法桐);4株法桐总蓄积量为1.538立方米;4株法桐总价值为12132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法官提示
公私财物均受法律保护,切勿因一己私利而实施损害公众及他人权益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红线,甚至招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