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法治聚焦 2022-03-21 10:11:44 依安县人民法院 分享

2018年10月25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对杨某龙诉王某发、张某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发、张某苓归还杨某龙28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发、张某苓未履行义务,杨某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安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王某发、张某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王某发、张某苓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

依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发与其父王某贵在依安县上游乡经营养鸡场,后期王某贵将养鸡场交给王某发、张某苓经营。2017年王某发因欠其妹妹王某方23万余元,将养鸡场口头抵账给王某方,王某方雇佣王某发、张某苓经营养鸡场,每人每月工资7000元。2020年,王某方将养鸡场所有权归还给王某发,2020年4月起养鸡场由王某发、张某苓实际经营。依安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二人拒不签收并当场撕毁文书,由于二人态度蛮横,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安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6月13日分别对张某苓、王某发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依安法院执行局扣划王某发名下账户金额共计14431.75元,扣划二人存于公安局的保证金15755元,王某发于2021年分两次向执行局交款共计3000元,以上钱款用以偿还杨某龙借款。

2020年12月15日依安法院以被执行人王某发、张某苓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12月28日,依安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1年9月15日,依安法院对王某发、张某苓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某发、张某苓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日,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惩戒被执行人,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通过公安、检察院联合办案,已渐成常态,并逐步利用社会资源织起庞大、严密的执行网络,共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前,人民法院正不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点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其他情形包括哪些情况,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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