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判决一教育公司赔偿视频录制老师4万元
网络课程著作权归谁所有?超出约定许可使用范围使用网络课件视频是否构成侵权?王老师录制的网课视频被一公司超范围销售,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0万余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王老师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超范围使用视频课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2020年6月,安徽中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安公司)通过网络邀请王老师为其录制名称为“旅游学概论”的教学视频。双方确定录制模板、录制时间、录制要求后,王老师将相关课件录制完毕后上传至安徽中安公司其平台指定区域,该公司与王老师就录制杂音、录课编号等瑕疵进行过审核处理。同年12月底,王老师向安徽中安公司发送声明称,其所传所有网络课程仅限中安公司缴费2021届应届考学生使用,暑期基础班课程在冬季基础班课程开始前停用,公司表示已处理。
其后,王老师发现自己录制的旅游学网课视频出现在安徽中安公司“中安教育”软件平台公开售卖的专升本课程中,售价为800元每套,王老师向该公司提出异议。2021年1月,王老师又发现“旅游学概论”教学视频和他人录制的“管理学原理”视频被打包销售,价格为每套1599元。该课程还与其他课程视频一同被打包销售,每套售价3199元。
王老师认为安徽中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公开销售其制作的视频作品并获利,侵犯了其著作权并造成损失。安徽中安公司则辩称,该视频课程由该公司主持,代表该公司的意志进行录制,且由安徽中安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安徽中安公司享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涉及网课视频的核心创造过程均为王老师独立完成,且王老师与安徽中安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关系合同,仅支付了相应的课时费,王老师在视频录制后对视频课件使用范围进行了补充约定,安徽中安公司也进行了确认,因此王老师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安徽中安公司超范围使用视频课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鉴于侵权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而安徽中安公司支付的8000元为权利使用费,以此为标准核定赔偿责任,法院遂判令安徽中安公司赔偿王老师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