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阙某(女)与被告王某(男)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2年8月,二人生育儿子王小某。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因原告阙某工作原因及夫妻之间不信任产生矛盾,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原告阙某搬离被告王某家中在外租房居住,儿子王小某随被告共同生活。
分居后,被告王某曾多次对原告阙某的日常行程进行跟踪、调查。2018年4月8日凌晨,被告王某带亲戚撬门闯入原告阙某的出租屋内进行拍照、群殴,造成原告阙某轻微伤并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故原告阙某在审理中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王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及其亲属。为此,申请人阙某提交了照片8张、门诊病历1本、出院记录1份予以证明。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王某曾对阙某进行过跟踪,并对阙某实施殴打致阙某受伤住院,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证实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故阙某的申请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因此,法官准确判断申请人阙某确实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送达至双方所在社区、派出所,有力地震慑、教育了施暴者,并使社区、派出所对此进行充分关注,切实维护了申请人阙某的合法权益。该案经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官释法
家暴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具有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不仅对被施暴者的生命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还会对被施暴者的心理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实际上,家暴并不是家务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其实,家暴在现实生活并不仅是殴打等显性暴力,还包括冷暴力、性暴力等隐性暴力。当家暴发生时,沉默、妥协只会助长暴力蔓延,有效处理才是终结家暴的唯一途径。被家暴者要学会正确取证,比如注意保留家暴后施暴者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如果施暴者接受法律惩罚后,被施暴者担心再次施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人身保护令下达后,如果受害人认为婚姻破裂,或没有继续下去的意义,可以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