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积极落实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妥善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7年,小明(化名)的父亲王先生和母亲马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协议明确小明由母亲马女士抚养,父亲王先生不支付抚养费。近日,小明向金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王先生向其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案件庭审中,小明的委托代理人张女士表示,小明母亲经济能力有限,随着小明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开支越来越大已难以负担,而王先生作为小明的父亲有义务承担小明的各项费用。
金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的父母在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小明抚养做出了明确约定,小明的父亲不支付抚养费,故小明的抚养费应由其母亲马女士全部负担。但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费有具体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小明父母离婚距今已有四年左右,当前生活消费水平发生一定的变化,目前小明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没有重大医疗支出,故判决小明父亲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500元。
该案承办法官张丽萍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应慎重处理子女抚养及抚养费事宜,并考虑清楚将来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如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而事后反悔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则可能面临因违反协议约定而不被支持。虽然未成年子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但如果没有必要、重大费用发生时,法院所支持的抚养费数额也不会太高。
涉抚养费纠纷往往牵涉复杂的家庭矛盾纠纷,金凤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坚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多从法理、情理等角度“把脉”,寻找问题症结,注重化解矛盾,使司法温情真真正正体现在司法办案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