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下午,赵某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胡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某路段时,车辆失控侧翻,导致赵某及乘客胡某倒地,造成胡某受重伤、赵某受轻微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刑事判决,认定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事故发生当日,胡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胡某被评定右眼伤残程度八级,重度颅脑损伤行开颅手术伤残程度十级,后续还需行二次手术修补颅骨,需支出后续治疗费用2万余元。出院后,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73万余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被告赵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导致侧翻事故及事故发生时原告胡某未戴头盔的事实没有争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被告赵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原告胡某未依法遵守上述关于“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造成对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因此原告胡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赵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失控,车辆侧翻后造成原告胡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原告胡某明知被告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未予以阻止,并且未带头盔乘坐该车辆,对于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胡某人民币40余万元,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赵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失控翻转倒地,致使原告胡某受到重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胡某在搭乘摩托车过程中未戴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安全头盔能够在关键时刻保护乘坐人员免受致命损伤,原告胡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搭乘摩托车过程中不戴头盔的危险性,不戴头盔的行为令原告胡某在涉案摩托车发生侧翻时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其对事故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官酌定原告对其自身损失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立法目的就在于敦促驾驶人、乘坐人员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义务,避免损害结果发生或降低损失。为了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十分必要的,应引起所有驾驶员和乘坐人员的高度重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200元罚款。所以,骑乘电动车不戴头盔,不仅危险,也违法。另按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