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杜某等人经济损失,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冒充女性添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以生病、过生日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共作案三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997.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社交软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997.1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