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债务人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甚至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申请破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法官庞秀霞便审结了一起某银行起诉破产企业及担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诉讼请求:由被告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三被告辩称,2019年5月27日,被告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
法院查明:2017年9月6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李某某、刘某某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为原告房地产,该抵押物在巨野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保证合同约定李某某、刘某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该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5日,年利率5.22%。被告公司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20日,并于2020年3月6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法院裁定受理被告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原告已向被告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2020年6月10日向李某某、刘某某主张过权利。2020年10月19日,法院宣告被告公司破产清算。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李某某、刘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公司以其房地产作抵押和由李某某、刘某某作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999万元及2018年12月20日之后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裁判要点
1、本案借贷行为和债务人破产受理申请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2、原告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这由法院主动审查,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本案保证期间应自2018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原告在此期间主张过权利;
3、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各债权人需就债务人的财产统一参与分配以确保公平受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清偿借款及利息,法院不作给付判决,而作确认债权之判决;
4、原告是否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享有该权利,但也应考虑到破产法关于优先受偿的顺位,原告能否最终享受到该权利,应以管理人最终认定为准;
5、破产法对债务人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有明确规定,但对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从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面考虑,法院应依据该规定评判本案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本案案情,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对被告公司享有999万元及利息债权(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就抵押财产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李某某、刘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被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时扣除原告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驳回原告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公司负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就本案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此提醒:1、债权人在发放借款时及发放借款后要认真核查和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2、一旦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不要有过高要求,对债务人来说利息只能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3、作为该债务担保人要主动抗辩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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