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1100余箱假“牛栏山”,赣州男子获刑

法治聚焦 2021-08-31 19:58:47 信丰县人民法院 分享

案情简介

为谋取更大利益,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等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从北京等地购入牛栏山42°、52°等系列白酒后,通过贴标方式提高仿伪度。

并以明显低于市场零售价价格将该牛栏山陈酿白酒销售给下线杨某、刘某等人,共销售前述“牛栏山”白酒 1100余箱,销售金额7万余元。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白酒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产品。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亲友代被告人王某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退缴了涉案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虔法君说

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达到一定销售金额便会触犯法律,害人终害己。广大消费者购买时,应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贪图便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自己和亲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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