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参加名酒品鉴会后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法治聚焦 2021-07-14 17:30:16 青海法治报 分享

在大发公司举办的名酒推广品鉴会上,销售员陈军酒后猝死。陈军的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岂料,等来的却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起缘由:品鉴会酒后猝死

陈军是青海大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的一名销售员。2020年7月2日,陈军受公司指派,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客户名酒推广品鉴会。因工作性质,品鉴会上陈军喝了很多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他感觉自己的身体越来越重,随后沉沉睡去。

“陈军!陈军!醒醒。”品鉴会结束后,同事大刘推了推沉睡的陈军,看陈军没有反应,认为喝多睡得沉,于是,大刘将陈军送到了自己在西宁市城西区某公寓留宿。

7月3日7时40分,大刘起来见陈军“熟睡”,无论他如何叫喊,陈军没有一丝反应。“经理,你快过来看看陈军,他好像不太好。”在察觉到异样后,大刘连忙通知了领导。

8时5分,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经检查发现,陈军意识丧失、瞳孔扩大、对光反射消失、皮肤湿冷,医生随即对陈军实施抢救。8时20分,急救医生宣告陈军死亡。事后,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法医鉴定结论为,陈军系酒后猝死。

7月17日,陈军的母亲和妻子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西宁市人社局以陈军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为由,认定陈军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军家属不服,于今年1月5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簿公堂:酒后猝死能否视同工伤

3月24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陈军的家属诉称,陈军受公司指派参加名酒推广品鉴会。在品鉴会结束前,陈军就已经出现意识丧失、四肢无力,失去了自主能力,但同事并未将其送往医院,而是自作主张将其送至公寓留宿。之后,陈军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首先,陈军作为大发公司的白酒销售人员,平时的工作就是酒水销售,事发当晚因工作需要,属公务应酬,应依法认定陈军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合理、正当延伸,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常规岗位和常规时间段。

其次,陈军在品鉴会结束前就已经失去意识,显然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又因同事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没有意识到陈军的身体状况和可能引发的危险,只是单纯的送到公寓休息,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属或将陈军送回家交由家属看护,故同行的同事、领导等没有尽到合理、妥善、周到的看护义务,因疏于管理和未得到有效看护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事发当日,陈军早晨上班后就没有下班,始终处于在岗状态,他是因工作需要喝酒倒在了岗位上。所以,西宁市人社局以陈军猝死在同事住处与工作原因无关的结论是苍白且无力的,也与事实不符。

依照上述所说,陈军酒后猝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请求法院撤销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西宁市人社局辩称,收到陈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西宁市人社局调查了此案,陈军是大发公司的销售员。参加完品鉴会后,因醉酒在同事的住处留宿,次日清晨被发现异常。事后法医鉴定为酒后猝死。根据调查结果看,陈军死亡时的“三工”要素并不具备,其情形非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或视同因工死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陈军家属的诉求,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大发公司作为第三人,认为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陈军家属诉求。大发公司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有规定,职工因醉酒或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予认定工伤。故醉酒属于工伤认定的阻却事由,陈军的死不符合认定工伤情形。

对于陈军家属提出的没有尽到妥善看护义务,大发公司表示,2020年6月,陈军来到公司,领导在工作中发现陈军的身体条件不适合喝酒,故通过微信多次表明陈军在业务活动中不能喝酒,只需担任司机负责接送同事即可,陈军也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同意担任司机一职。事发当日,大发公司负责人多次劝阻过陈军不要饮酒,注意身体,但陈军不听劝告,过量饮酒。活动结束后,出于安全考虑,将其送往同事家中休息。事发后,大发公司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尽到了看护和救助义务。陈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清楚的认知,他不听同事劝告,过量饮酒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法槌落定:“酒后猝死”而非“醉酒”死亡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或者吸毒的”。

结合本案,陈军系大发公司业务销售人员,平日工作即为酒水销售,事发当晚陈军参与公司组织的品鉴会,饮酒是其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属因工作需要的公务应酬,属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合理、正当延伸,应认定为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常规岗位和常规时间段。关于醉酒的认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陈军系“酒后猝死”,而非“醉酒”死亡,排除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西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责令西宁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目前,此案正处于上诉阶段。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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