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受理的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5月,王某女(化名)与其网友张某男(化名)相约见面,在银川市某餐厅用餐。用餐过程中,张某男数次起身坐到王某女身旁,用手摸王某女的腰部、肩部,王某女不愿意,遂用手挡开。但张某男并未收手,而是对王某女臀部、腰部再次触摸。王某女认为张某男的行为对其造成性骚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录像并对双方进行询问,确定事实后,对张某男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事情发生后,王某女认为张某男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女于是诉至法院,以其受到张某男性骚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男承担赔偿责任20000元。在主审法官主持下,二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张某男向王某女赔偿3000元。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文对性骚扰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受到性骚扰,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害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法。
法官指出,性骚扰是现实生活存在的一个客观问题,侵犯了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加害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加害人应当承担侵害性自主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得到支持。其次,性骚扰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例如,性骚扰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健康方面的损害,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再次,受害人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院应当准许。
法官强调,性骚扰受害者多为女性。女性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遇到侵害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敢于发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法院将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普及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依职权积极调查取证,让骚扰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维护女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