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精神病人”借条就无效了?

法治聚焦 2021-10-15 17:25:56 金华普法 分享

2010年,张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请朋友李某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李某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61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共计61800元。2014年7月,李某向张某行使追偿权,但因张某家庭困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本息共计81000元,分6年还清,每年7月25日前为还款日。2015年7月,李某收到了被告张某的第一次还款16000元,但后续几笔欠款一直未按期履行,李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有精神病,所签还款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也不记得协议的内容了。法院向张某发出通知,告知张某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提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来确定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张某在指定期限内未提起特别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提起特别程序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应认定为《还款协议》签订时,张某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次,李某作为担保人,对张某的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李某代为偿还61800元,双方协议的还款数额为81000元,还款时间为6年,多出的款项折合利率并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还款协议》有效,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李某欠款65000元。

法官提醒

在帮他人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清楚被担保人的个人信誉、经济状况;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等,以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风险。


阅读全文
写留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