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想让身体残疾的雇员“背锅”,法院:冤有头债有主

法治聚焦 2021-02-07 15:36:23 磐安法院 分享

临近年关,又到了“讨债催债”的高发期。当事人讨债心急,把老板和雇员“一股脑”告上法庭,“打工人”成为“背锅侠”,这既有违法律又伤情理。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合同纠纷要坚守合同主体相对性是基本的法律知识,“应当向谁讨债?谁为适格被告?”这对当事人来说却难以理解。

近日,磐安法院盘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工地看管员大林和老板小蔡共成被告的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31日,老朱与小蔡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合同载明“挖掘机按小时计费,400元/小时;半月结算一次,不得拖欠,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每天按所欠租金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 小蔡叫了远房亲戚大林来工地帮忙。由于大林曾患小儿麻痹症导致腿脚残疾,所以只负责看管工地、核对挖掘机用时的工作。每天挖掘机工作结束后,大林都在《挖掘机公时凭证》负责人签名处签字确认。

到同年9月22日,挖掘机施工共计175小时10分钟,租金总额70067元。小蔡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只付给老朱40000元。之后,老朱多次向小蔡催讨剩余租金,但都无功而返。 今年1月11日,老朱将小蔡和大林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38960元,并且要求小蔡和大林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现场

由于老朱仅与小蔡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承办法官陈伟卫明确向老朱指出:大林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

而老朱却以不懂法律为由辩称大林既然签了字就得承担责任。小蔡本就对老朱未提前告知就直接将其起诉的行为十分不满,听其还要将残疾的大林也纳入“还钱”对象,更是怒上心来。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陈法官认为想要促成调解就必须先让老朱明白“合同主体相对性”这一概念。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老朱,你和小蔡签的租赁合同,合同只在你们之间生效,和大林没有关系。”

“起诉前你催讨来4万租金,也是向小蔡催讨,你也没有向大林催讨,是不?”陈法官继续补充道。

老朱听后意识到自己的误区,当场撤回对大林的起诉,表示愿意和小蔡协商解决。在被告主体确定之后,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核实用工时长、单价等基本事实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1万元租金。 合同纠纷要坚守合同主体相对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切莫因一时心急而“误伤他人”。雇员在从事受雇的工作中要注意防范风险,加强学习法律知识,签字盖章需谨慎,以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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