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疫情防控期间,在涉企业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同样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对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对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同时,对于因骗取抵扣税款构成犯罪的企业人员,如果已经补缴税款的,应当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障、维护、促进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同时,对虽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捕、不诉的案件,要形成典型案例,以适当方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法治宣传、教育,警示、预防犯罪,促进依法从严管理、守法经营。
案例: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王某某系湖州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符某某系原杭州某货运市场运输中介人员。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的物流,有一百余名驾驶员在该公司名下从事物流运输,需要支付驾驶员运输费。但是驾驶员收取运输费后,仅出具收条,无法在税务局抵扣税款。因此,王某某想到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冲抵税款。2018年11月,王某某通过符某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符某某全额补缴了税款。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10日传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符某某到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接受调查。同年12月10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对王某某、符某某取保候审,12月20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该院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2020年2月7日,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释法说理,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后,及时结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诉的状态。王某某回到企业后吸取教训,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还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防疫期间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
某物流公司是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之一。
检察官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