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买房遇上带租约出售?武平法院这样判

2020-10-14 15:08:53 中国法院网 分享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福)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绝对是件大事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房屋交易往往纠纷频发。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带租约出售房屋导致的纠纷。

  原告兰某田向法庭诉称:M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向我交付103店面,承租人林某已未经营却仍未迁出,已构成违约,希望法庭能够支持我的诉求,判令M房地产公司及林某砌好102、103号店面之间的隔墙等设施,迁出并交付103店面,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迁出店面日止,按月租金1000元计算的租金。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9日,M房地产公司与林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武平县平川街道某地块102、103号店面,出租给林某作休闲奶茶店使用,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每个月2500元(其中102店面2000元、103店面500元)。

  2020年5月19日,兰某田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103店面转让给他,在交清房款后,兰某田于同年7月1日,取得该店面不动产权登记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该房地产公司就以书面方式告知兰某田上述103店面抵押及出租情况,兰某田等三人在《关于店面抵押及出租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对租赁物仍然享有处分权,可以将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原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继续享有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则由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继。新所有权人不得以租赁物已不属于原出租人所有为由,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阻碍承租人行使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

  综上所述,武平法院对原告兰某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判决如下:一、M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兰某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每月500元计算的租金,至武平县平川街道某地块103店面交付给兰某田之日止。二、驳回兰某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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