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 学法条得有技巧

樊大谋 2020-02-21 13:56:25 天理眼 分享

司法考试,“司”的是现实的法,“司”的是中国自己的法,美国的法再好,与我们毫无关系,这一点必须清醒,所以教科书上天花乱坠的说辞,终究还是要以中国现实的法律为准。啥是现实的法?就是面目可憎的法条文本。如果连看法条文本的兴趣都没有,你说你复习“司法”考试,那只是在复习司法学考试吧。看法条真面目,看法条文本,不管看得或多或少,都是必不可少。

一、看法条的意义

1.以学法条来迅速掌握科目

现在一些司考培训机构,出的辅导书各种花样,同一培训机构出的书都许多门类,什么理论篇,什么专题讲义,每一本书都厚厚的,能给考生形成一种压力或神圣感,进而显示了培训机构多么牛B. 在我看来,“真传几句话,假传万卷书”的现象在司考辅导上同样存在。如果考生有看完那些书的那么多时间,那考生完全可以把三大本多看几遍,还看你辅导机构汇编的那些鬼玩意干啥?!“教科书”式的辅导资料太多,乃至让考生容易误以为那些资料是应该看的,不看心里虚。这就像现在的孩子从小学到高中,请家教成了普遍现象。请问李总理当年考上北大是请人做家教辅导了吗?

“道甚夷,而人好径”,是说本来有平路直路可走,但人往往喜欢走小道弯路。司考复习上多少人是在走弯路呢?!不敢说多,但也不少。就我自己而言,实际也是走过弯路的。走过之后,知道是弯路,告诉后面的人不要再走了。三大本没时间看完,可以不看(我就没看过)。专题讲义太多看不完,也可以不看(有的人就只是看三大本通过了)。所以,没有啥“教科书”是必须的。但是,法条却是必须的。

一本刑法的专题讲义有好几百页,但一部刑法法条(对司考有用的)超不过一百条。你直接把这不到一百条的固定反复看,效率大大高于看那些“教科书”式的辅导资料。法条简明直接,不会给你说一句废话,更不会给你说一句错话。所有教课书式的讲义都是在诠释法条,所以,一定不要偏离了法条。看法条是许多通过了的人的经验之谈。

2.直接原貌干货

2017年有个“刺死辱母者案”(于欢案),涉及到“正当防卫”这个刑法点。如果你去翻教科书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论,非得洋洋洒洒让你研究半天。结果还会有的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有的人认为不是正当防卫,有的人认为属于防卫过当,莫衷一是。连学者、大咖、各级法官都吃不准的事,你觉得你看几本二流、三流的嫩牙子编写的辅导书就能吃准了吗?我们还是直接看看《刑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吧。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无论我们怎么理解,都不要撇开法条漫天飞舞的打嘴仗。司考是有标准结论的考试,如果没有标准结论,那就没法考,也没法就认为你是错的。这个标尺就是现实法条的规定。

二、看哪些法条

1.看有效的法规

法律是常新的。我曾天真的以为学成之后只管专心应用就行了,后来发现法律如此变动不定,乃至导致我以往学的有的东西早作废了,得不断学新东西。那些学了新东西的娃娃在新法律上与我同等水平,甚至比我还掌握得早,掌握得快,掌握得准。法律就是这么一门学科。2012年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进行了大修,新的规定大量出来了,之前的不少都作废了。所以,2013年司考考生们必须得以新法为准,不能凭一两年前老师课堂上讲的那一套了。

但有的学生会特别求新,新法一出来就着急学新法,以为新法要考。实际,“非也”。新法的生效才能考。至少得在司法考试那两天之前得生效。实际上,得在命题人命题时就得生效。未生效的法律肯定不能适用,你用未生效的法律处理问题,这怎么行?!我们肯定得用已经生效的法律、仍然有效的法律处理问题。你处理问题的依据和法官的依据没有任何两样,你就得把自己当个法官一样来用法律处理问题。

2.看指定的法条

有效的法律非常之多,但实际上考试要考的法律有个范围,这个范围以司法部指定的法条为准。如果你不知道司法部指定了哪些法条,你可能会做无用功。记得有段时间,网上流传个帖子,罗列了许多法规名称,说是看完那么多法律才能过司考。我只想说,纯属无稽之谈!你们哪一位当年把这么多法规全部一条条看完了?那么干的人只有两种,一种是闲时间时间太多的高人,一种就是傻子。从预备考试的角度,我们永远只需要在指定法条范围内看重点就行了。那个帖子的原作者,可能是个想欺瞒外行的家伙,其他转发的人要么是想证明自己多牛皮,要么是想让外行多掏律师费以显得回报律师成长路上的辛苦。也许那个帖子也只是个夸张点的娱乐,我想多了!

三、看法条的章法

1.先看最新的法律再看基本大法

法律虽不是新闻那么时效性极强,但是新法是层出不穷的。每年指定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新增法。这些新增法要优先看。因为是当年新增的,势必当年要拿出来出题。当然,当然也不可能全考新法,或者对新法考得非常多,但是近三两年实施了的新法必定考。新法之所以能出台,正是反映了现实的新需求,对现实的新规制,司法考试一定要对现实司法有所回应,一定要让考生走到现实司法的前言,这样才能在通过后立即能处理现实问题。

看完新法看旧法。这里说的旧法是指已经实施了几年了的法律,不是说无效法律。这些旧法,要以“六法”为主,因为“六法”是基本法律。什么会计法、税法、证券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都统统往后排。作为基本法律的“六法”,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具有成熟而丰富的原理,这些法律掌握好了,理解其他法律都很容易。这些法律掌握好了,就能处理常见的法律问题。“司法”是一门世俗的活动,“司法考试”先要检验考生处理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2.找全系列法条

比如学习刑法,得清楚“刑法”是指一个部门法,具体的文本包含了刑法典、刑法的多个修正案,刑法的立法解释,对于专门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条款。所以,学刑法时不能看个刑法典就认为学了刑法。要全面去看那些解释。为啥会出现那些解释?正是现实对法律的模糊性提出了要求,所以,那些解释具有很强的现实回应能力。很多时候,考的就是解释,而不是法典。再如民事诉讼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法通则的解释,等等。都比它们各自的法典要详细。再如,我们学习证据,那么既要把法典中对证据的规定看了,也要看法典的解释中对证据的规定,还要看关于专门针对证据的独立规定,比如刑诉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民诉领域的证据规定。再如,我们看学习行政诉讼法,就得知道除了行政诉讼法法典,还有两个解释,一个是“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是“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看这些系列法条,完成对某个部门法的学习。

3.了解法律的最新变动

这里说的“最新变动”,不是指出了个新法,而是指法律的个别条款发生变化。对这个法律考察时,优先考虑的就是那些变动了的地方。所以,不要看法律修订了,就直接通篇看修订后的通篇法律,而言看那个关于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那个“决定”中清晰地展示了是什么地方修了。例如,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那么要清楚这个法新修了哪里。2016年司考、2017年司考,乃至2018年往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会重点考察新修的地方。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不是之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新行政诉讼法受理案件范围不局限在“具体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将县级以上政府当被告的案件一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其他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练习往年真题的时候,按照新法,有的答案就不对了。这在练题时要特别注意。练题不是为了记住答案,而是理解出题思路,理解考察的主要方面。

4.筛选有价值摈弃无价值评估价值大小

一部法律,条款虽多,但各条款价值不同。那些彰显公平正义的宣言性质的条款,基本都等于废话,可以不看。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这样的条款就是傻瓜条款,略去不看。要看那些有实质意义的条款。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再如,刑法中有总则,有分则,总则的条款可以说是条条如黄金,而分则条款则绝大部分不必关注。其他小法的有价值条款、无价值条款更加明显,其他小法中最有特点的几条抽出来考考就可以了,体现个考察面广,但分值不能多。

5.重点研读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条款以及怎么办的条款

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法律,可以说法律就是关于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规定。看法条,重点看那些规定或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条款,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实体义务或程序义务,违反了义务该承担什么责任。谁是权利的主体,谁是义务的主体,怎么确定责任。由于法律要运行,下一步该怎么办,成为程序法的重点。从实务看,当事人常常会问:下面我们怎么办?得多久?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问的最多的问题。司考实际就是考这两个问题。要知道怎么办,就得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有什么救济权,有什么救济程序。得多久,就是涉及各种期限。诉讼时效,申请时效,审理期限,上诉期限,再审申请期限,执行申请期限,举证期限等等。

6.看法条的关键字眼

“可以”、“应当”、“但是”、“例外”、“且”、“不得”、“共同”、“或者”……这些字眼容易引发出题思路。看法条时要注意含有这些字眼的条款,准确理解规定的意思。

7.研究便于出题的法条

如前面所说的“傻瓜法条”,那样的法条不是不可以出题,但是很难命出有意思的题。法条得为命题人命题留下机会。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款就为命题人留下了命题机会,因为这一款并没有说明哪些是必须先复议的案件。那么考官就可以靠哪些是先复议的案件。这就需要考生就研究的精神,在看了这个法条之后,再去弄清到底哪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

再比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这款就为命题人提供了命题机会。命题人可以设置多个选项,将规章列入,看考生是否会选。

8.联系比较类似问题

例如“证据种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种类有什么不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有什么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哪些出入;物权法中各类担保物权的区别;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对具有类似性、关联性的的问题,将其法条规定要比较一下,一来便于准确理解法律制度,二来便于清晰记忆法条。

四、猜度出题的角度

学习法条的目的是为了用法条去解题。命题考试出题的方法要么是看着法律文本猜摸着怎么给考生设陷阱,要么是看着往年真题看怎么变形一下炒冷饭。在学法律时,可以尝试站在命题者角度看,怎么可以设置个陷阱出来。

五、重点法条反复记忆

不必多说,司考毕竟还是“文科”考试,“文科”考试历来的大弊病就是考察记忆。如果你连某个法条规定都不知道,都记不清,再好的智商也可能白搭。所以下些功夫,把重点法条多看看。那些考了高分的并不是脑子多么灵光,推理能力多么强,而是扎实下功夫记忆了。当然,如果仅仅只是记忆,缺乏基本的理解,那还是不行的。

六、做做针对新法的模拟题

做题是归宿,做题是测试,做题是检验。不要想着到了考场再做题,不要想着“一年做一回”。无论是高考,还是公务员考试,这些重要的考试都是反复的模拟、演习之后才上考场的。司考,也不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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