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高利转贷是犯罪,可以免责吗?

法治聚焦 2022-01-06 12:22:12 青秀法院 分享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明明知道有些事是违反法律的却仍然选择了铤而走险,但还有一些人则是因为不懂法律而做了违法的事。不懂法而犯法,可以免于处罚吗?答案是否定的。下面这个案例,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息转借他人,还认为这并不犯法。实际上,他这一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等待他的同样也是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12年,李某得知同学蒙某某经营的公司急需资金,愿意给付高息借款,李某便和妻子雷某商量决定将雷某名下二商铺抵押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蒙某某。随后,雷某以上述方式向银行申请的一年期贷款人民币390万元放款,后李某自筹10万元连同上述贷款共400万元于同年10月下旬借予蒙某某,蒙某某按照约定每月支付高额利息。2013年10月,雷某按期归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

经鉴定,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李某将雷某在银行贷款的390万元转借给蒙某某,依据贷款、自筹资金在借款中的比例(97.5%、2.5%),贷款部分从蒙某某处共获取利息56.1万余元,雷方远支付银行利息29.1万余元。利息差额达2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转贷牟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牟利27万余元,违法所得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李某案发前并不知道其行为触犯刑法,同时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且愿意退赃,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息转借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该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懂法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以此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余元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受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区域性差异的影响,常有不知法律而触犯刑法的行为发生,或者以不知法律而触犯法律作为抗辩理由。

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行为的事实情况有正确的认识,但由于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即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以及法律上如何处罚的一种错误评价。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行为人的行为依照依照法律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理论上叫“假象犯罪”或“幻觉犯”。2.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对其行为触犯何种罪名,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3.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叫“假象非罪”,一般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或不道德行为,但认为未达到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例如本案中,李某认为其高利转贷行为是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款,既没有损害银行利益,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事实上,其行为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

“虽不知法律,但能知法律的不免责”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处理法律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来决定其犯罪与否,而是依据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是生活的规则,希望所有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不懂法并非免责事由,否则会造成对守法者的不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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