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成了她的监护人……

法治聚焦 2021-08-27 23:38:02 龙游法院 分享

2005年,一个小生命伴着响亮的啼哭声来到了这个世界,这是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的方某与第二任妻子邓某生育的女儿小艺。本应成为父母掌上明珠的小艺,却在年幼时经历了很多坎坷。

6个月大时,小艺突然感冒发烧,由于缺乏照料,并且治疗不及时,病情不断恶化,最终影响了她的智力发育。 4岁大时,小艺的父母选择了协议离婚,并约定小艺由父亲方某抚养。此后,方某就带着小艺四处漂泊。2014年,方某将10岁的小艺送到龙游县一家农村幼儿园,并委托园长吴某(化名)照顾。在幼儿园里,小艺是年龄最大却最稚嫩的一个学生。

2016年下半年,方某曾将小艺接回,一年后却又重新将小艺带回了园长吴某家中,希望对方能继续帮忙照顾孩子,并承诺每月都会支付生活费。看着这个曾被自己细心照料的可怜孩子,吴园长同意了。

此后,即便方某从未支付任何费用,也从不主动提出来接孩子,吴园长始终像对待亲生女儿一样照顾小艺,经常抱着她,教她说话、认字,在她生病时连夜送她去诊所。

谁来照顾她?

2019年,吴园长所在的幼儿园停办,加之要去外地照看孙子,吴园长无法继续照顾小艺。而已经长大的小艺因为没有户口,也无法正常看病、上学。

于是,吴园长尝试联系了小艺的家人。结果,小艺的爷爷奶奶由于年事已高无力照顾,其他近亲属也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照顾,小艺的生母更是杳无音信。为了让小艺今后的生活能够有所着落,吴园长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方某的微信。

吴园长通过微信表示希望方某能把小艺接回去,并抓紧为孩子上户口。可方某却始终以在外地打工、经济条件差等为由推脱,最后甚至失联了。无奈之下,吴园长向民政部门反映了情况,并在其指导下报了警。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案展开侦查。

当地政府针对小艺无人抚养的情况专门召开了会议,由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小艺的户籍、教育、临时监护和监护费用等问题。

2020年3月,小艺被临时送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社会养老和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护和康复训练。同年4月,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小艺落户在了当地乡镇,并于当年9月入读了小学。

经过福利院工作人员的细心照顾,小艺逐渐学会了洗衣、拖地、整理衣物等生活日常技能,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性格也越来越开朗,能主动与身边的叔叔阿姨、学校同学、福利院里的小朋友一起玩耍,口语表达、算术等能力也有了很大进步。

远在外地的吴园长也经常通过微信视频与小艺聊天,并委托自己的丈夫带礼物来福利院看望小艺。当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样会定期前去看望小艺,给她送去书本、文具等。

撤销父亲监护资格

小艺在福利院期间,作为父亲的方某,却从未出现。2020年6月,方某在江苏被公安机关抓获。即便在被抓后,他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要抚养小艺的意愿。

2021年2月,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方某提起公诉。4月23日,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遗弃罪对被告人方某判处刑罚。

为了让小艺能在未来得到更好的照顾,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民政局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方某的监护资格,并支持起诉要求将小艺的监护权变更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民政局。

5月8日,龙游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民政局与被申请人方某申请撤销监护资格一案。随后,承办法官在福利院工作人员陪同下征求了小艺的意见,小艺表示希望自己能留在福利院继续生活。

本案中,方某作为小艺的生父,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幼子女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严重损害小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应依法对其监护资格予以撤销。因小艺的生母至今杳无音信,小艺不愿随其他亲属生活,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对小艺进行监护,符合最有利原则,可依法指定为小艺的监护人。

据此,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于5月2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了方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民政局为小艺的监护人。

什么是“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而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生父方某生而不养,遗弃亲生女儿,严重影响了小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方某的监护资格亦应依法予以撤销。

但撤销监护权是否意味着抚养义务的消灭呢?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方某对于女儿小艺继续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被撤销监护权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是否可以申请恢复监护权呢?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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