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律电山猪 电死山猪被判刑

法治聚焦 2021-09-03 22:01:06 阳城法院 分享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冬天至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成某、陈某为捕食野猪,多次架设电网电击野猪,共猎杀野猪三头,并引起部分耕地过火。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某、陈某二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二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多次设置电网非法猎捕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二人非法猎捕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千五百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反省并表示不会再犯。

典型意义

我县生态优美,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动植物1100多种,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动植物有40多种,有野生中药材300余种,其中野生猕猴、林麝、鹿、金钱豹、大鲵和褐马鸡等极为珍稀,有诸多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案涉野猪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我县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地区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系非法狩猎野猪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准确查明案情,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阳城法院依法组成由刑事专业法官、环境资源专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类似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阳城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更多关注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影响力和震慑力,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利益。


阅读全文
写留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