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动中受伤,是不是都要自负其责、“自甘风险”呢?运动中受伤,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都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大家介绍在运动过程中受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解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踢球磕破头 责任谁来负
2020年9月,辛先生在踢足球时,因和赵先生发生对抗,导致额头受伤,辛先生康复后认为其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要求赵先生赔偿5000元误工费和1000元营养费但遭拒,于是将对方和球场经营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对谁应担责各执一词。辛先生认为球场经营者和赵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赵先生认为在足球运动中,自己冲撞属于合理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法官现场勘查后作出判决:赵先生不承担侵权责任,球场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责任,而辛先生未尽到应有的自我保护责任,承担30%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不容忽视
与《民法典》实施后,北京法院宣判自甘风险的第一案有所不同,此案属于在经营性场地中因运动导致损害的侵权案件,而老人因打羽毛球受伤案是在非经营性场地中因运动而产生的侵权案件,所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
辛先生一案中,存在因经营者管理不善导致受伤的情况,所以适用法规有所区别。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中规定,宾馆、银行、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生活中都遇到过哪些与侵权责任有关的问题?
问
是否存在未因设施安全问题但仍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答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综合性义务,不仅局限于设施的安全与否,同时涉及到是否尽到提示、现场巡视或现场的紧急处置等义务。
问
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意外属于自甘风险吗?
答
马拉松比赛的参赛者虽然对于此项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意识,但如果遇到极端天气,作为参赛者无法进行处理,此时主办方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在开赛前将相关情况向参赛者进行通报,让参赛人员有自主选择是否继续进行比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