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募童星为名,男子多次“隔空”猥亵幼女,判了!

法治聚焦 2021-07-22 20:58:29 广州中院 分享

2013年开始,被告人林某源以“童星站姐姐”为昵称,并且特别标注为女性,通过网络招募童星为由,长期、多次冒充童星公司招募人员,骗取渴望成为明星的女孩的信任,让其相信林某源是一名招童星的姐姐。

经过聊天后,林某源以检查身体、试镜等名义进行“面试”,并要求应聘的女孩模仿林某源事先从网上下载好的淫秽视频动作。林某源在“面试”过程中使用电脑通过QQ视频聊天等手段,观看聊天对象裸体,并私自将不雅动作录像截图保存至其家用电脑中。偷拍的视频及图片没有发布到网上或者传播给他人,仅用于自己观看,以此对女孩实施猥亵。

2018年至2020年9月,林某源在其住处使用家用电脑,以上述方式多次对被害人贾某(案发时12周岁)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多次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可确定身份的被害人仅贾某一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猥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冒充童星公司招募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这种通过网络方式猥亵儿童与传统在同一物理空间直接进行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相比,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同样构成对刑法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

从已发的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案件来看,近几年来遭受网络性侵儿童的低龄化现象突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特点,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侵害的对象也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保护好孩子的权益,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未来,只有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净化网络空间,建立起一张完善的安全网络,才能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发生。

一、家庭层面

家长对孩子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行为不能不管不问,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教育,要帮助子女识别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宜让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单独使用互联网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视频聊天,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二、教育层面

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提高儿童了解和识别性侵的能力,及时发现儿童的一些异常变化,遇到疑似性侵害的行为,及时进行干预并报警,避免发生严重侵害后果。

三、政府层面

互联网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净化网络环境的治理,设置浏览级别限制,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针对特定网站根据年龄设置准入条件、增添不法信息识别和屏蔽功能,共同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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