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我在英国。法院:罚款2万元

法治聚焦 2021-07-22 20:56:41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令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南京某能源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因不服一审判决,方某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方某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电话联系法官助理,称其正在英国,因为疫情无法回国参加诉讼,要求法院延期审理。

考虑到疫情原因,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方某,告知其可先行通过微信方式提交相应延期申请材料或委托他人参与诉讼,但方某在电话中态度非常嚣张,声称英国疫情非常严重,无法出门,故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让法院自己想办法解决,同时叫嚣“全世界都有疫情,就你们中国没有疫情!”。

撒谎骗法官?罚!

作为上诉人却不积极提交相关材料。这一反常的行为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怀疑。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查询方某的出入境情况。经查询,并无方某的出入境记录。

承办法官随即电话联系方某,方某仍坚称自己在英国。“我年前来英国看孩子的,因为发生新冠疫情一直无法回国。现在英国非常乱,我不能出家门,作为上诉人,我对案件审理也非常着急,但因为近期肯定不能回国,我希望法院延期审理。我之所以没有寄书面申请材料、也没有微信跟法院联系,是因为您总是怀疑我是否在英国,导致我心情不好。”方某在电话里跟法官一通“理直气壮”的解释。

在电话里一番“表演”的方某殊不知自己的谎言早已被承办法官识破。承办法官要求方某第二天下午来法院进行谈话。方某态度依旧强硬,“我坐宇宙飞船都来不了”。随后,承办法官明确告知方某法院已经去公安局查询过其出入境记录,知晓其人并不在英国。方某这才意识到谎言被看穿,随即挂断了承办法官的电话。后承办法官多次拨打方某电话,均无人接听。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秉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酌情延长审理期限或调整开庭时间。方某为逃避债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恶意拖延诉讼,其行为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故决定对方某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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