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各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追缴。
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西吉县鹏翔驾校某学员在参加驾驶证考试培训期间,担心无法通过科目一考试便向马某咨询,马某告知某学员有一培训机构。后某学员联系到李某某,李某某称可以帮助某学员通过考试,但要求支付费用,10月30日某学员通过微信转给李某某7500元。李某某经与田某某商议,于11月3日在西吉县某酒店对某学员考试作弊进行了培训。次日,李某某、田某某二人在某酒店对考试作弊设备进行调试,李某某将某学员送到考场。期间,李某某在候考室观察情况,田某某通过考试作弊设备向某学员发送考题答案,被监考人员发现。案发后,李某某、田某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传唤李某某主动到案,田某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组织考试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有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