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办人伍爱玲觉得自己很冤:带客户杨芸旗4次看房,与客户、业主沟通协调房屋买卖事宜,历时将近3个月,杨芸旗却通过另一家投资公司买房,中介费进了别人的腰包。伍爱玲以杨芸旗接受自己的中介服务后“跳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芸旗支付3.8万元中介费。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客户找另一家中介公司购房
杨芸旗看中了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某小区的2套房屋,房价分别为390万元、298万元,面积分别为348.63平方米、282平方米。杨芸旗想购买其中的一套房。
2020年9月3日,杨芸旗与柳州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办人伍爱玲签订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写明:杨芸旗委托公司为她买房提供房地产咨询及房地产交易服务;公司为她介绍并提供房屋基本信息,带她实地察看,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协商,促成她与业主达成买卖协议;如杨芸旗与业主就购买房屋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则杨芸旗承诺向公司支付咨询及房地产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的1%或1.5%。
杨芸旗在协议书客户签名处署名“杨慢慢”,伍爱玲在受托方经办人处署上自己的微信名“伍原梓”和真名“伍爱玲”。签订协议书时,伍爱玲没发现杨芸旗没有署真名。
2020年11月5日,伍爱玲通过微信向杨芸旗发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双方未最终签署该合同。 之后,杨芸旗的确买了房,却不是通过伍爱玲,而是通过另一家投资公司购买的。
2020年12月6日,房主孔佳成、杨芸旗及投资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孔佳成已如实陈述房屋情况并同意出售给杨芸旗,杨芸旗已实地察看了解房屋情况并同意购买;房屋售价为380万元;投资公司受孔佳成、杨芸旗委托,向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实地看房,进行磋商谈判,促成居间合同签订,提供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应交纳费用咨询服务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投资公司向杨芸旗收取咨询、中介服务费3.8万元。
同年12月21日,杨芸旗向投资公司员工帅群豪转账支付3.9万元。投资公司及帅群豪作为收款人出具收条,写明收到杨芸旗交来中介服务费3.8万元。 起诉客户索赔中介费
伍爱玲发现后,愤而将杨芸旗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芸旗支付中介报酬3.8万元。
伍爱玲称,她为杨芸旗提供了8套房源信息,多次带杨芸旗现场看房,双方签署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经她居中协调磋商,谈妥价格,最后杨芸旗却通过其他中介买房,杨芸旗的“跳单”行为损害了她的权益,应支付相应的中介报酬。
杨芸旗当庭确认,最初是由伍爱玲带她去看房。但因伍爱玲存在不诚信行为,她才决定不通过伍爱玲买房。后来一家投资公司主动联系她,问她是否有买房意愿。经过审查,她决定通过投资公司购买。至于为什么会比约定的价格多付1000元,杨芸旗庭审中称:这是为了感谢投资公司的尽心服务,所以多转了1000元中介费。 孔佳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内容为:“杨芸旗购房前,是伍爱玲作为中介协助我和杨芸旗看房及商谈价格,促成我和杨芸旗以380万元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成交。2020年11月9日到柳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查档准备交易,查档后杨芸旗以资金不够为由终止交易。2021年1月16日,杨芸旗通过投资公司,以380万元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买房,双方约定付购房款的1%(即7.6万元)给投资公司。”
2021年4月11日,孔佳成又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本人未授权任何中介独家售卖该房产。”
选择中介是买家的权利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虽然杨芸旗接受了伍爱玲提供的中介服务,但最终并未通过伍爱玲成交,伍爱玲也不能举证证实杨芸旗是利用伍爱玲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去与投资公司就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而且孔佳成并未授权任何中介独家售卖房屋,说明包括伍爱玲以及投资公司等中介,都可以提供房屋的房源信息。 法院指出,鉴于房屋并非伍爱玲独家代理,杨芸旗作为买房者,有权在买房过程中,选择其更信赖的中介公司以达成最终交易。杨芸旗支付给投资公司的中介服务费并不低于之前与杨芸旗约定的服务费,杨芸旗没有理由因为中介费原因故意“跳单”。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院认为,伍爱玲以“跳单”为由要求杨芸旗支付中介报酬,法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杨芸旗确实享受了伍爱玲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及磋商价款等服务,综合考虑伍爱玲的服务次数、合理支出等,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杨芸旗向伍爱玲支付1000元。
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芸旗向伍爱玲支付1000元。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4次带杨芸旗去看房,用近3个月时间帮她把房价从390万元谈到380万元,把购房定金从50万元谈到10万元,中介服务事项全部完成。她在协议上签的并非真名,说明她已为找其他公司‘跳单’做好准备……”伍爱玲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柳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芸旗支付中介费3.8万元。
伍爱玲称,自己先服务后收费,用近3个月时间完成服务,换取1%的中介费,合情合理合法。
柳州中院认为,虽然伍爱玲主张与杨芸旗签订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后,带杨芸旗去看房,提供相应中介服务,但伍爱玲与杨芸旗并未签订居间合同,说明双方对中介合同未达成共识,伍爱玲最终并未促成杨芸旗与孔佳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柳州中院指出,基于孔佳成并未授权任何一家中介公司以及伍爱玲独家销售代理权,杨芸旗既可以选择与伍爱玲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也可以选择某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杨芸旗在没与伍爱玲签订居间合同的情况下,又接受投资公司的中介服务,并在投资公司促成下,与孔佳成签订房屋买卖及中介合同,完成房屋买卖。伍爱玲主张杨芸旗存在故意“跳单”的行为并无证据佐证。
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