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伙电打鱼后,还在微信群发视频展示成果

法治聚焦 2021-09-27 19:28:07 长沙开福法院 分享

9月2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成功调解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王某、蔡某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益阳小伙王某来到长沙市红星水果市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并与同乡蔡某等人合租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学附近。不久后,王某结识了租住在附近的同乡曹某(已判决),在聊天过程中,王某得知曹某从老家带来了一套电鱼设备。同年9月,王某在圭塘河附近散步时,发现河里有许多野生鱼类,遂萌生了捕食的念头。同年11月,在明知圭塘河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的王某从曹某处借来电鱼设备和防水裤,着手实施电鱼计划。数日后,王某下班回到租房,发现蔡某也在,遂与其商量去圭塘河电鱼,二人一拍即合。当晚9点左右,王某穿好防水裤,背上电鱼机器,蔡某提上一个红色塑料桶,二人趁着夜色来到圭塘河边。

“我把电鱼机器通电的竹竿伸进河里,当时河里很多小鲫鱼被电死浮出水面,我就用另外一个抄网把电死的鱼捞起来,放在蔡某提着的塑料桶内。”二人分工合作,由王某在河里电鱼,蔡某提着塑料桶在河边接鱼。半个小时后,二人电了2斤鲫鱼,由于担心被人发现,二人赶紧回到租房。次日中午,二人将所捕捞的鱼煮熟后食用。

12月15日晚上8点,尝到了甜头的二人再次来到圭塘河电鱼,不一会就电了4斤鲫鱼。同时,蔡某还将二人电鱼的视频发在某某微信群里,向好友们展示“这是今天的战果”。然而纸包不住火,不久后,曹某等人因为电鱼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蔡某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王某、蔡亮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360元,水生生物资源间接损害为3600元,并建议二人放流264kg鲢鳙鱼苗至非法作业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王某、蔡某自愿购买264公斤鱼苗(10cm以上鳙鱼、鲢鱼各132公斤)进行增殖放流,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湖南省渔业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禁止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和其他水生动物。禁止拦河、拦湖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禁止使用鸬鹚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鸬鹚捕鱼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禁止使用矮围子(含泥围子)捕鱼。血防矮围应当常年蓄水灭螺,不准放水捕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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