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被告赵某忠、赵某钢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福法院代理院长吴欣担任审判长,2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开福区检察院检察长杨赞出庭支持起诉。
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称:2014年,赵某忠、赵某钢及何某某三人商议将湖南烈士公园内科技馆改建为海洋世界(海洋馆),共同承包经营。该海洋馆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经营利用证》。2015年9月,海洋馆改建完成。赵某忠、赵某钢二人前往海南省购买了一只海龟(5000元)及多种海洋生物,用于对外展示盈利。2020年10月2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大队在湖南烈士公园海洋世界检查时发现这只海龟,遂予以扣押并将其送往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站进行救助饲养。经鉴定,该海龟系爬行纲龟鳖目曲颈龟亚目海龟科海龟属绿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价值人民币37500元。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认为,赵某忠、赵某钢非法收购的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损失,危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二人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75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庭审中,原告、支持起诉机关和二被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涉案海龟价值、被告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忠、赵某钢自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75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三次。
今年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绿水青山,共审理涉湘江流域环境刑事案件7件,审理涉湘江流域水污染及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4件,审理行政案件2件,为湘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