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8月9日,谢某文、谢某伟、张某成经合谋后,由谢某文出资,谢某伟、张某成负责购买毒品。当日,谢某伟、张某成从谢某文处收取5万元毒资及5500元租车费、好处费后,便租赁一辆小车行驶至某市,以数万元的价格向毒贩购买165.05克毒品海洛因。
交易完毕后,谢某伟、张某成二人携带毒品,驾驶车辆从某市返回四会,途经广三高速某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2018年8月29日,谢某文被捕,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包内查获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成、谢某文、谢某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运输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张某成、谢某伟运输毒品海洛因165.05克,被告人谢某文运输毒品海洛因约129克,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规,三水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成、谢某文、谢某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分别没收财产十五万至十万元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三年不等。
法官说法
毒品猛于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于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即使不以运输、贩卖等为目的,持有毒品可能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呼吁广大市民,要正确认识到毒品的巨大危害,坚决抵制毒品的诱惑,坚定地对毒品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