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小红(化名)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与装修工人宋某发生纠纷,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小红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录制的短视频,却称自己家是由梨树区某幼儿园装修的,而且装修质量不合格等不实言论,对该幼儿园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某幼儿园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小红进行处罚并将涉案短视频删除。
该幼儿园以小红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梨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红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0元并公开道歉。庭审中,小红承认其在抖音上发布不实言论的事实,但是表示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某幼儿园并不从事家庭装修业务,小红发布的视频构成对某幼儿园的诋毁,使某幼儿园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应认定为侵犯了某幼儿园的名誉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幼儿园要求小红在抖音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应予支持,但小红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情节较轻、影响后果小,且某幼儿园未能提供其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其亦不能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对某幼儿园的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抖音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向某幼儿园公开致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发布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