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赠予孩子的钱款,不属于抚养费

法治聚焦 2021-06-07 17:36:59 河北高院 分享

武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孩子随武某共同生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每月1日准时支付,直至孩子18岁。协议签订后,杨某仅按时支付一个月抚养费。因此,武某将杨某诉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约定给付抚养费。在庭审中,杨某认为孩子的奶奶给过孩子现金,孩子生病也支付过医疗费,所以主张孩子奶奶给的这些钱应该从其应付的抚养费中予以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孩子的奶奶给过孩子钱款以及为孩子支付医疗费,武某称孩子的奶奶给钱时候并未说是抚养费,只是让孩子交学费、买衣服、支付医药费,杨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明确由其父母给付抚养费。因此认定孩子奶奶给孩子的上述钱款应认定为长辈对孙辈的关心爱护,并不能认定为代替杨某支付抚养费。所以,这些钱款不应在抚养费中扣除。

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给付抚养费是未与子女生活一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方式,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主体应是父母。但是现实生活中,即使在孩子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会给孩子购买物品、给付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等,这是双方基于血缘关系,从情感上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中国家庭关系延续已久的优良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应予以鼓励。故,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日常生活中给付孩子的钱物不能认定是代替父母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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