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意点评诽谤他人店铺被起诉

法治聚焦 2021-07-16 17:20:01 湖北高法 分享

微博、微信、大众点评、美团等社交类、生活类软件应用十分广泛,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应用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很多未经筛选的信息大量的传播,尤其是某些不实信息的广泛传播,会给相关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甚至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这就警示我们,互联网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社交媒体上的信息我们应当谨慎辨别,不造谣、信谣、传谣。 案情简介

邹某在微博中为加V认证的知名博主,微博粉丝近2万名,经营一家奶茶店,并在大众点评应用上投放了团购、点评服务,在社交媒体上具有一定的“热度”和阅读量。 马某因与邹某存在纠葛,利用大众点评对邹某经营的奶茶店进行恶意点评,譬如“奶茶真的超一般,东西很难吃”、“第三者插足别人婚姻、破坏别人家庭”、“三观极其不正,喜欢颠倒是非的人,就是个垃圾”等明显贬损含义的词语吸引他人关注,并将邹某本人真实姓名、照片发布至大众点评网站,获得大量的浏览量,致使不明情况的消费者在该网站上对邹某进行人身攻击。除此之外,马某还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向他人发送邹某的个人信息、照片及涉嫌侮辱、诽谤等内容,致使多人在邹某的微博、微信上留言发布恶意评论,对邹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伤,经医院诊断为:焦虑状态、睡眠障碍、重度抑郁、重度躯体化、精神异常。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大众点评网作为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是独立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作为消费者应当在该网站上正确使用消费点评权利,而不是在商家提供的消费点评上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丑化他人人格以及损害他人名誉。马某主观上具有侵害名誉权的故意,其行为损害了邹某的名誉,导致邹某在社会公众中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马某的行为构成对邹某名誉权的侵害,案件判决马某需立即停止侵害邹某的隐私权、名誉权,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邹某赔礼道歉,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为期一个月的致歉声明,为邹某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承担相关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是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强化对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现代法律制度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这也是我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和最重要的创新之一,也为世界各国有效应对大数据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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