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喝酒不开车,把车交给一起喝酒的朋友开,结果双双被判刑!

法治聚焦 2021-06-22 17:13:50 法制日报 分享

2020年5月15日晚,刚与朋友结束聚餐的戚某准备驾车回家。上车前,戚某明知朋友白某已经醉酒,却仍将自己的车交给白某驾驶。两人从饭店出发,在开到南京清凉山通道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白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2.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案发后,戚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戚某、白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与他人共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戚某系自首、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与他人共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一般为驾驶机动车人,但在某种情形下,非驾驶人员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明知他人醉酒,仍将本人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两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一般人对该共同犯罪不易认知,因而该案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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