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通过提供作弊设备和答案,在考场外向考生传送答案,最终获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也是金凤法院判处的首例该类案件。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周某组织进行考试作弊,被告人林某某提供作弊设备并组织培训方法,被告人李某协助被告人林某某给考生培训作弊方法。三人共同组织6名外省考生前往银川市参加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对每名考生收取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费用,并在考试期间利用作弊专用器材,向参加考试的考生传输考研试题及答案。被告人周某获利4.44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获利2.5万元。6名考生中,1名考生确定使用作弊器材,被取消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作弊情况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金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林某某、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金凤法院法官表示,考试作弊严重侵犯了考试公平、考生的利益以及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当得利,以身试法的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再此也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应考、遵纪守法,切莫铤而走险,自毁前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