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起盗窃罪以案释法

法治聚焦 2021-04-29 16:53:30 浪卡子县法院 分享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平某先后九次进入六名被害人住处,实施盗窃。秘密窃取了六名被害人的财物,被盗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84.9元,其中犯罪既遂5916元、犯罪未遂5468.9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8起盗窃事实,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第九次实施盗窃过程中,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该起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平某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4名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有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法院无法定罪量刑,殊不知,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盗窃罪构成要件方面以追诉期内实施盗窃的数量合计结果为量刑标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即使是小偷积少成多,达到“多次盗窃”标准也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就是说不管是否实际窃取到财物或者窃取财物数额的大小,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构成了盗窃罪,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外根据区高法与区检院关于我区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城镇以二千元和农牧区以一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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