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带薪休假,还能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吗?

法治聚焦 2021-04-15 16:20:41 北京海淀法院 分享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未休当年年休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针对劳动者未休年假能否得到支持,海淀法院法官以典型案件为例,提醒劳动者在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应注意的时效问题。

王某起诉称,其于2009年11月入职白云公司处,任生产厂长,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3月,白云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在职期间从未休年假,不存在工厂半停产状态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的情形,白云公司应支付其2009年至2018年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白云公司则辩称其公司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停产2个月,王某作为工厂的管理者在工厂半停产状态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其年假已经休完,故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未休年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均确认工厂每年冬季因生产材料耐温性问题而无法生产之情形,期间王某工资照发。依据一般常理,工厂停产期间与正常生产期间的状态显然不同,故白云公司已保障王某每年带薪休假的权利,对王某要求白云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司法实务中,对于劳动者已经享受带薪休假权益的情形,一般认为劳动者不能再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另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如劳动者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余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以及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不应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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