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等人经济损失,同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华为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手机“快手”平台上发布视频谎称其有斗鸡出售,报价为300元/只至600元/只不等,欲购买斗鸡的人,可加其微信私聊。通过网络聊天达成交易后宋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买方支付的货款后未向买方供货,而将货款用于生活消费。买方因未收到斗鸡通过网络发信息催促询问时,被告人宋某某拒不回复,或直接把对方拉入通信黑名单。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上述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郭某等人共计316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手机网络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货款人民币3163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