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十个月!全市首例“袭警罪”宣判

法治聚焦 2021-06-09 15:50:42 平江县法院 分享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袭警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岳阳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省人大代表、平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黄乐应邀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1日23时许,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平江县城关镇某KTV老板报警,称其KTV内有一起酒后纠纷需出警处置。

值班民警虢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刘某、陈某甲赶至现场处警,在将陈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过程中,陈某在电梯内突然用右手掐住虢某的脖子,将其按在电梯墙上,致使虢某受伤。

随后现场民警将陈某控制,期间,陈某挣扎反抗,致使辅警刘某受伤。

经鉴定,民警虢某、辅警刘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平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拓 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于2021年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就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

外地案例

2021年3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饮酒后,明知被告人王某已饮酒,仍指使其驾驶车辆前往城区。当晚21时许,王某驾驶的车辆被临邑县公安局执行治安巡逻任务的民警发现。

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巡逻民警现场录像取证而情绪失控,对巡逻民警进行辱骂,并持手机将其中一名巡逻民警面部砸伤,抗拒控制过程中又将其面部抓伤。

经鉴定,该民警伤情系轻微伤。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34.9mg/100ml,为醉酒状态。

临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已饮酒,仍指使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保障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

本案的判决为暴力抗拒人民警察执法之人敲响警钟,袭警辱警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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