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消费者订单享受跨境网购税收优惠构成走私罪

法治聚焦 2021-11-12 15:11: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享

行为人利用跨境电子商贸平台,通过伪造消费者订单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申报成税率更低的个人跨境直购商品,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行为人通过虚构消费者订单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申报成税率更低的跨境电商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香港揽收进口奶粉,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后存放在保税仓库。之后组织人员伪造跨境直购进口奶粉订单、支付单、国内物流运单并向海关推送上述伪造单据,将应当通过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化整为零,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奶粉申报出仓并在境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1万余元。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贸行业的蓬勃发展,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电商渠道,通过伪造订单、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退货漏税等实施走私犯罪,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损害了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厘清了正常跨境电商行为和走私犯罪的界限,对维护良好商业环境、规范行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如何区分正常跨境电商行为和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向境外电商企业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报税进口”或“直邮进口”运递入境的消费行为,境内消费者可以依法享受国家专门给予的税收优惠。本案中,被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过设立的跨境电子商贸平台,伪造消费者信息后大量刷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奶粉伪报成税率更低的跨境电商货物,非法享受了国家专门给予消费者的税收优惠。上述行为的本质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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