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的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及U盾等电子支付凭证交由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会不会被处罚? 当然会!!! 这种“乐于助人”,可取吗?
案情回顾
发端
2020年4月左右,高某舟明知其同学吴某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应其要求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某某县某某镇万康食品经营店”的相关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并提供给吴某使用。
发案
被害人谭某、李某遭遇网络信息诈骗,被骗资金50余万元转入被告人高某舟注册办理的上述银行对公账户内。被告人高某舟帮助他人支付结算信息网络犯罪资金共计50余万元。
落网
被告人高某舟于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
近日,崇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舟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
年关将至,骗子也要过节!
1、任何涉钱财电话信息都不要轻信
2、不贪图任何小便宜,不为诈骗行为提供便利
3、相信官方渠道消息发布,切勿中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