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三年不过户,还要坐地起价,这个买卖能成吗

法治聚焦 2021-11-26 13:24:52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以12万元价格从吴某处购买一个车库,张某给付吴某车库订金2万元,吴某将车库交付张某。由于此时吴某还没有取得该车库产权,故二人口头约定,待吴某取得产权后,张某方可补齐10万元尾款,二人再相约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吴某取得该车库产权后,张某主动联系他,想要履行合同,但吴某却表示不着急,择日再办。此后一段时间,张某再无法联系到吴某,直到2020年,吴某突然找到张某,称现在可以履行合同,但要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多支付2万元尾款。遭到张某拒绝后,二人发生冲突。2021年,吴某将张某诉至阳明区法院,要求其返还车库并支付3年使用费用2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及与双方沟通,了解到二人仅是口头约定买卖车库,并未签署书面合同。由于之前因吴某要求加价一事,双方发生过肢体冲突,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事实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积极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吴某,其在无产权时进行车库买卖,且双方仅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在被告张某交付订金后,又因产权问题及个人原因拖延履行,应承担不利后果。而张某已付购房订金,吴某主动交付车库,并非被告主观故意占有使用房屋,且双方系买卖关系而非租赁,故原告无权向其索要使用费。

同时,法官又从原、被告各自立场出发,深入沟通,分析利弊,使双方能够充分认识现实情况,并向二人释明,因合同不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双方应当互返。经过法官多次调解,释法答疑,努力平衡双方切身利益,被告最终同意退还车库,原告放弃索要使用费,并退还2万元订金,案件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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