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5日,老河口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审结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王某以购房支付首付款为由,向薛某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二人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三月期限到后,王某并未还款,薛某反复催要无果。
2019年3月,王某就借款30000元重新给薛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分六期还款,至2020年9月将欠款还清。然而王某仍未按上述还款计划还款。
薛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支付借款本金。
老河口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薛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薛某借款本金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法条链接: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多见,主要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到期后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出借人必须实实在在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这是民间借贷生效的基本条件,也是民间借贷区别于其他金融借款的不同之处。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是其基本义务,对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也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对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将起到更好引领作用,使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