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3月,原告与刚年满16岁的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
同年6月,原告按照当地习俗,向被告母亲支付了部分长庚款(聘金)。自此,原告被告开始同居生活。
2017年1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长庚款,二人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
2018年7月,被告离开原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法院认为
给付彩礼虽是我国的民间婚俗,但与现代文明及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相违背,金额较大的构成买卖婚姻,在法律上属禁止行为。
该案中,被告母亲借女儿的婚事向原告索取较大金额彩礼,属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被告母亲和原告在明知被告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订立婚约,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被告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原告与被告从同居生活到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已长达两年多,且同居生活时被告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结合该案实际,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20%为宜。
综上,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遂作出被告返还原告20%的婚约彩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