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陆龟 受到刑事处罚

法治聚焦 2020-12-25 15:58:22 盘州市人民法院 分享

12月2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赫尔曼陆龟和苏卡达陆龟案,以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程某某在贵阳市某花鸟市场以6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豹纹陆龟一只。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与李某某联系,以7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非法收购赫尔曼陆龟一只。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一只,该陆龟饲养几天后死亡。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以178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一只。程某某将收购的三只陆龟一直饲养在家中直到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收购的四只陆龟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赫尔曼陆龟、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П物种,已依法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盘州市自然资源局评估,程某某收购的陆龟每只价值25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豹纹陆龟一只、赫尔曼陆龟一只、苏卡达陆龟二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导致其死亡,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国家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程某某给予上述刑事刑罚。

法官说法: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受到应有的惩罚,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同时,警醒广大群众在准备饲养宠物时,要做好功课,不要非法收购和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避免酿成追悔莫及的违法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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